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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城有法帮你║第十六期:不担风险,纯享收益”的合伙协议,该如何认定?

发表时间:2024-11-05    人气:58

相信不少人生活中都经历过,

以合伙的方式约定“赚钱大家分,赔钱算我的”

这种约定缺乏“共担风险”的合伙构成要件,最后因亏损散伙,

那么是该认定是合伙还是借贷呢?

冠城所告诉你答案!

基本案情

2022年2月,杨某打算经营零食店,因资金不足,便动员好友张某加入投资,并承诺“赚了大家分,赔了算我的”,张某欣然答应。随后,张某出资3万元用于购买设备,杨某出资2万元用来租房。二人口头约定由杨某自主经营,张某不参与店铺管理及决策,杨某每月需向张某分红1500元。其间,杨某先后四次共支付给张某6000元。后因店铺经营不善,杨某未按时支付“分红”给张某。

投资期满后,张某依据先前承诺,多次要求杨某退还其3万元投资款,但杨某称二人属于合伙关系,张某投资的3万元已经全额亏损,没有义务退还张某的投资款。多次协商无果,张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虽然口头约定3万元为合伙投资款,但被告杨某自主负责经营事项,原告张某仅支付3万元投资款,并不参与实际经营,采用固定分红方式收益,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,实际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。且在诉讼中,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。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,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息。

因此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;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8280元,扣减掉已经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,还应支付2280元利息。

有法帮你║律师说“法”

现实生活中披着“合伙投资”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。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,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。司法实践中,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要点:

第一,合伙具有共同出资、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特征;第二,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,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;第三,对于“名为合伙,实为借贷”的情形,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,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、协议内容、履行过程等,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冠城温馨提示

合伙具有共同出资、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的特征,由于法律规定的复杂性,因此,在签订相关合同时,尽量寻求相关律师帮助,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。

如遇到相关法律事宜,请联系本所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!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六百六十七条 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。

第六百七十四条 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,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;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。

第六百七十五条 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
图片来源:百度百科

文章来源: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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